发布时间:2025-01-30 21:02:26
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规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。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七条,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,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能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。在工程项目竣工前,若已缴纳履约保证金,则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。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时,发包人同样不得再预留保证金。第七条同样强调,发包人应采用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,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。如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,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。
家里装修,物业收了装修押金。现在又不认了,要拆掉之前的装修。怎么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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